张某娜诉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成功纠正了一审的错误
时间:2023-01-09 15:32:39基本案情:1999年黄某离婚,2005年与上诉人张某娜结婚,结婚后在被拆房屋居住到2011年离婚,黄某起草《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某......住房,由于面临拆迁,双方商定,拆迁款一人一半”。离婚后上诉人在此房居住了半年,留了一部分家具在房内。婚姻期间,黄某曾告诉过上诉人被拆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的福利房,没有产权。
此后被上诉人黄某将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租金为己有直到拆迁。
黄某在二审称:“听说要拆迁,所以约定拆迁款,具体的方案不清楚”
一审,仅仅是支持了现金补偿部分:搬迁费和奖励费。
上诉人不服气上诉。根据《离婚协议》上诉人认为自己可以分得拆迁利益的一半份额,包括房子,而一审只支持了部分,对整体拆迁利益没有支持。
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仔细分析一审判决书,发现一审确实存在问题。原代理律师观点其实也说到了,但就是没有被采纳。接案后,我们去海淀不动产中心调查新房是否下来,开庭前做了充分准备,写了一万多字的代理意见,开庭后二审法官即被我的强大逻辑成功说服。当事人在我的正确意见下,逐步建立了自信,中途其前夫愿意和解但是给的利益过少,我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最后,法官不得不作出纠正一审错误二审判决。
评价:本案一审律师思路正确,但是没有扩大法官对案件的认知范围,同时一审法官没有抓住公房的本质及正确理解《离婚协议》书中“......拆迁款一人一半”的含义,导致错判。在二审我运用思维科学、数学推理着重解决这个问题,取得了成功,虽然二审是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客观原因),但是等房子下来,上诉人是可以再起诉分割的。这个案子让当事人是比较满意的,整体效果非常不错。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