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罪案单处巨额罚金
时间:2023-01-09 15:37:34编者按:“抢帽子”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我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为:“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的情形。随着注册制的到来,“抢帽子”吹黑嘴交易的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多。以下就是典型的“抢帽子”吹黑嘴交易的行为,本律师摘录主要部分,让大家看得更详细些:
吴某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主要部分摘要)
(2017)苏01刑初31号
被告人吴某昌(化名吴承泽),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昌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和某性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昌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其实施的“抢帽子”交易有别于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小,吴某昌本人非法获利较少,建议对吴某昌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昌与江苏某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签订协议,成立江苏某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证券投资部”),借用江苏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对外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吴某昌先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南京、西安、成都、重庆等地多个证券交易机构开立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了1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划转。
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被告人吴某昌在南京、上海、深圳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操作上述股票账户,采用先买入股票,后利用江苏某公司名义通过四川卫视频道《天天胜券》节目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抢先卖出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根据审计,被告人吴某昌采用上述方式买卖“南方航空”、“杭州解百”等14只股票,共计买入10269061股,买入成交总额人民币6398.949441万元,卖出10269061股,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6859.172696万元,共获利人民币460.223255万元。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某昌人民币3198.1338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证监会关于吴承泽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江苏某公司与赵某2签订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协议、员工名册、人员档案、江苏某公司与四川广电集团广告经营中心签订的《天天胜券》节目合作协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站截图、PPT、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汇总表及涉案股票账户登录IP地址、吴某昌入住酒店记录、南京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关于冻结吴承泽在招商银行资金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时点余额清单、证监会及公安部线索移送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某书、抓获经过、吴某昌身份信息资料、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吴某昌涉嫌盗窃案有关情况的复函等;2.证人高某1、赵某1、赵某2、徐某,蒋某,4、卢某,4、魏某1、丁某1、丁某2、陈某,4、汤某,潘某,4、余某2、张某1、宋某,4、张某2、谷某,4、张某3、魏某2、向某2、向某3、向某4、张某4、成某,向某5、王某1、向某6、王某2、高某2、战滨、赵某3、MUJIM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昌的供述和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昌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际控制人,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某,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昌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非法获利达460余万元,故辩护律师提出的“吴某昌系初犯,其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小,非法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昌犯罪后潜逃境外,经我国有关机关做教育、劝返工作后,主动到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昌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某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昌的意见及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昌犯罪所得人民币460.2232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小结:本案全程展现了吴某昌“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过程。吴某昌操作才2日,动用了十几个账户,涉及十几个股票6千多万的资金非法获利460多万,相当于每一只股票差不多涨8个点,也够能操纵市场的。这个行为属于刑法第182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作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利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情节严重,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罚金2760万之多,数额巨大。
2021年10月4日
作者简介:
陈晓华,1980年出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资深律师,证券金融刑辩律师,曾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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