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经典案例

团队高律师王某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罪案,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发回重审,改判为15年。

时间:2023-01-09 15:35:30

事实经过:2010年10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H×××××帕萨特牌轿车,沿汶上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相寺南门路段时,将正在鲁H×××××别克轿车(该车停靠在该路段路东边)后备箱取东西的被害人王某丁碰撞,继而将位于鲁H×××××别克轿车车后面的被害人王某戊撞倒在地,致正在下车的被害人沈某倒地受伤。王某某驾驶的鲁H×××××帕萨特轿车继而与鲁H×××××别克轿车后部碰撞,鲁H×××××别克轿车依惯性向前滑行,碰撞上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WJ14-JC005马自达牌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鲁H×××××警桑塔纳轿车。被害人王某戊系重度颅脑和颈髓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未停车,继续驾车拖带碾压被害人王某丁前行,在有人拦车大声告知车下有人赶快停车的情况下,王某某仍向后倒车,然后驾车前行逃逸。王某丁被该车拖带、反复挤压碾压,造成头面部、胸腹部、双下肢多处损伤,其中颅脑损伤是致命伤。201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汶上县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XX)刑一复47451547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撤销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新审理。

重审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车下有人,仍继续倒车辗轧被害人,并驾车拖带被害人前行,致被害人被反复碾压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律师咨询:13311377991(微信同号)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备案号:京ICP备2022034828号-2